第五,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认,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,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设置停车空间。
第六,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,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,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。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。航空港、电台、电信、微波通信、气象台、卫星地面站、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,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,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。
第七,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、电梯机房、水箱间及烟囱等,在城市一般建筑地区可不计人建筑控制高度,但凸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。当建设处在建筑保护区、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,上述凸出部分仍计人建筑控制高度。
建筑物设计通则。
第一,室内净高设计。室内净高为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,当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使用空间时,室内净高为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距离。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,地下室、贮藏室、局部夹层、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得小于2m……第二,药品冷库楼梯的数量、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。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,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特征,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.55m+(0.15)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少于两股人流。梯段改变方向时,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小于梯段净宽,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再适量加宽。每个梯段的踏步数一般不超过18级,亦不少于3级。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外的净高不应小于2m,梯段净高不得小于2.2m。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,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。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.9m。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.5m长时,其高度不小于1m。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。
第三,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.3m,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.15m,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。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,应有护栏设施。
第四,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:8,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:10,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宜大于1:12。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,宜设休息平台。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。坡道应采用防滑地面。
第五,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。栏杆高度不得小于1.05m,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,但不宜超过1.2m。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.1m高度不应留空。
第六,卷材防水、刚性防水屋面最小坡度为1:50。各类屋面(包括屋面凸出部分及屋顶加层)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,但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。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,髙层建筑、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。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,并采取防结露、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保温层受潮等措施。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,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。采用钢丝网水泥和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、抗腐蚀的防护措施。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,有强风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。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,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。闷顶应设通风口,并有通向闷顶的人孔,闷顶内有防火分隔。
第七,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,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。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,应留有检修空间,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。
第八,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,楼地面应满足平整、耐磨、不起尘、防滑、易于清洁等要求。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,其面层和结合层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,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。筑于基土上的地面,根据需要采取防潮、防基土冻涨、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。存放食品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,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,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、涂料或玻璃等做面层材料。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地面,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的块材、混凝土或粒料、灰土类等柔性材料。
第九,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、坚固耐甩,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,推拉门有防脱轨的措施。双面弹簧门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,在旋转门、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处,应设普通门。门扇开足时,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。
第十,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、安全和易于清洁,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,当采用外mo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。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,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。窗台低于0.8m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。天窗应采取防破碎的透光材料和安全网。
第十一,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,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,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,湿度大的房间外墙内侧设防潮层。内墙面有防水、防潮、防污要求时,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。
第十三,厕所、盥洗间、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、食品加工、食品贮存、配电及变电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。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。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,小便槽按每位0.6m长度计作一件,盥洗槽按每位0.7m计作一件。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,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自然通风道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,宜采用机械通风。楼地面、墙面(或墙裙)、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、不吸污、耐腐蚀、易于清洗的材料。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,并应有不小于5%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。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应防滑。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,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。厕所应设洗手盆,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。盥洗室宜设搁板、镜子、衣钩等设施,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。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,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。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实际的规定。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.5-1.8m,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.80m。
实际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单位:m
类另IJ平面尺寸(宽X深)
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.90X1.20
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.90X1.40
外开门的淋浴隔间1.00X1.20
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.00X(1.00+0.60)盆浴隔间浴盆长度x(浴盆宽度+0.65)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: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.55m,并列洗脸或盥洗槽中心距不应小于0.7m。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.25m,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.8m。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.65m,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.65m。单侧间隔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间隔之间的净距: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.1m,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.3m。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: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.1m,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.3m。
第十四,要求冬季保温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:外墙、屋顶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等应进行热工验算,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。严寒、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,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。
第十五,要求夏季防热的建筑物符合下列规定:采取绿化环境、加强自然通风、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达到防热效果。建筑物平面、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。东、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,否则应采取遮阳措施。建筑物屋顶、东向和西向的外墙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,保证不大于所在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。
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: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,外表面宜用浅色调。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,并不宜与高温或高湿房间相邻。窗户不宜过大,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,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。间歇使用空调的建筑,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,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,其围护结构宜选用重质材料。
食品生产企业车间建筑设计(二)
车间布置设计有以下内容:确定车间建筑的轮廓、跨度、柱距、楼层层高。划分并确定生产、辅助、生活设施的分隔及位置,门、窗、楼梯位置,吊装孔、预留孔、地坑等位置尺寸,建筑物标高,设备的几何尺寸,顺序编号(流程号),设备的定位尺寸(水平及垂直定位尺寸),设备标高,操作台位置及标高。辅助生产用房的配置,工艺辅助用房的配置。
影响车间平面设计的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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